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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1.
發文日期:109.01.21
要  旨:
有關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第 34 條第 2  項
及第 5  項第 5  款「期間」規定,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但
書規定適用疑義
2.
發文日期:107.10.03
要  旨:
公視基金會屬性非為公法人或公法財團法人,其雖持有華視公司股權,惟
其非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所稱公營事業,另華視公
司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公營事業機構,由公視派任為華視之法人董
事代表人,是否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定「代表官股之董事」,應
由該法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3.
發文日期:107.07.03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公務人員迴避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及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 2、5 條時應如何適用,以及未迴避者,所參與作成行政行
為效果應如何認定等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5.03.03
要  旨:
公職人員應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列財產,申報人
如為避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而將其名下財產移轉至其配偶名下且已
申報該項財產,尚無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
5.
發文日期:104.09.25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強制信託,信託後委託人仍保留信託財產運用決定
權,惟於強制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非屬信託財產所有權人,故該財產出
租應由委託人於指示受託人之事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財產申報機關後,再
由受託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方為妥適
6.
發文日期:104.01.15
要  旨:
公職人員知有職務上之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停止執行職務,並由職
務代理人執行之,且應以書面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規定之機關
報備。又法官職務評定委員會委員或考績委員會委員踐行自行迴避義務時
,亦應按該條規定報備
7.
發文日期:103.09.16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9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參照,屬應
申報財產項目「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中之「儲蓄型壽險」,指含有「
生存保險金」特性保險契約,又「生存保險金」指被保險人在屆保險契約
約定年限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約定所給付的保險金,亦即保
險契約內容如含有「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之給付項目」,應認
定為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另保險契約是否具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並不因
保險公司依約給付後,保險契約是否因而終止有別
8.
發文日期:103.09.15
要  旨:
法務部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陳「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
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一案之意見
9.
發文日期:103.09.02
要  旨:
法務部就「申報義務人如於卸(離)職申報期間內,復代理應申報財產之
新職務,可否免除原職之卸(離)職申報而僅辦理新職之代理申報疑義」
之說明
10.
發文日期:103.06.11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規定參照,如申報人職位有固定任期,除有提前離職情事,其任期屆滿日
因屬明確,自應以該日為其「卸(離)職當日」據以辦理卸(離)職申報